总局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税管理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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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下称我国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上报,其中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国上市公司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2010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告总局。?
各地应以此次调查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岗责体系,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加大非居民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相关税务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