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
发布时间:2010-03-17
来源:
未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下称批复),对安徽国税提交的《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作出答复。
批复指出,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