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公布
发布时间:2010-03-10
来源:
新浪网
银监会、央行、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今日正式发布。《办法》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办法》内容显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同时明确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危机后,融资担保业抽逃资本金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问题突出。根据《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
根据《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担保赔偿准备金为责任余额1%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需求,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别担保机构的单体风险已经突出。要加强对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等加强审慎监管,对风险较大的机构提出监管要求。
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办法》,不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3月31日达到整改要求,具体的规范整顿方案,由地方政府制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不能又管银行,又管担保公司,这中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具体的规范措施还是要地方政府来跟进。”
其中15个省的金融办负责具体落实监管工作、14个省下放到工信厅的中小企业局、 2个省下放到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