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0-03-05
来源:
中国税网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下称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增值税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下述规定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下称认定机关)。?
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按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