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总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0-03-03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部分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文件还对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