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打算在2021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按税收口径填写的。

由此可见,你公司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