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称,《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今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据了解,为解决国际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并制定了《公约》,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目前,47个国家或地区已完成了《公约》的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虽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但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所以,《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整合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并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目前,整合文本仅可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