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层股东从BVI通过迁册的方式转为开曼公司,是否被视为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  本站
我公司在数年前搭建了红筹架构,境外股东A公司(BVI公司)持有我公司开曼主体10%股权,开曼公司持有香港公司100%股权,香港公司持有中国大陆公司100%股权。
 
今年,境外股东A公司拟根据BVI当地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迁出,并根据开曼当地公司法规定境外公司可迁入开曼;在这一过程中,A公司名称不会发生变化,没有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该公司将按照BVI境外管理辖区,也就是开曼辖区继续存续,相关法律文件中亦表明不视为公司解散,不存在公司任何财产权利的变化。同样的,A公司对于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的会计核算也不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任何意义或者形式上的股权转让等动作,仅仅为A公司注册地由BVI变成了开曼。

在7号公告中,并未对上层股东在公司持续存续状态下的跨辖区迁址进行规定。想了解下,在这一过程中,会否触发七号公告下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情形?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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