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24年9月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比如今年5月汇算清缴(2024年汇算23年属于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符合小微,按规定2024年7月到明年2025年6月可以享受,但是如果2024年9月不符合小微条件(资产总额超5000万),然后明年2025年做2024年汇算也不符合小微要求,那今年2024年9月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半的部分要不要补缴+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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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因此,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算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则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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