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