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婕 胡仪一 王笑
购销、服务、工程合同按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贴花?只签单价、不签总金额的年度框架协议要不要申报、何时申报?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印花税问题,本期邀请日常负责相关税种管理事宜的税务干部,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
实践中,一些企业对印花税的重视不足,容易在计税口径判定、申报时限等细节处理上出错。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对印花税日常申报中的高频问题进行解答。
厘清计税口径:含税、不含税合同如何准确计税?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购销、服务、工程类应税合同数量多、频次高,合同含税与不含税的形式不一,是企业印花税申报出错的高频场景。一些财务人员凭固有经验办税,混淆合同约定与发票数据的计税优先级,随意剔除增值税税额、人为压低计税基数,造成申报数据失真,引发税务风险。
◎实操案例◎
A商贸企业与下游客户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仅明确“含税总价1130万元”,未单独列明不含税价款及增值税税额。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印花税时,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注的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开展季度风险比对发现,A企业申报的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与当期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基本一致,存在涉税风险疑点。A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产生疑问:发票已清晰拆分价款和税款,为何不能按照不含税金额申报计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笔者提醒,这条规定的关键在“列明”二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列的金额”,剔除增值税的前提,是增值税税款在合同中被单独列明。而A企业与下游客户所签合同只明确了含税总价1130万元,并未把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和增值税税额130万元分别列示,因此13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不得剔除,必须按合同所载含税全额113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实务中,发票仅作为记账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作为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凭证。
◎合规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签订应税合同时,应规范价款条款表述,同步列明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及价税合计金额等,从源头合规适用价税分离计税政策。对于已签订的含税总价合同,切勿自行调减计税基数,必须按含税全额申报。同时,企业财务人员须逐条核对合同价款条款,区分含税、不含税约定模式,杜绝“以票代合同”的错误操作,规范印花税计税依据确认流程。
把握申报时限:无金额框架协议如何申报?
年度长期供货、持续性工程服务等框架类合作协议,普遍仅约定单价、合作期限、结算规则等,不列明年度总交易金额。这类协议存续周期长、结算频次高,是企业印花税漏报、迟报的“重灾区”。一些企业存在“无合同总金额就无需申报”的认知误区,极易引发逾期申报、税款漏缴等风险。
◎实操案例◎
B设备制造企业与长期合作客户签订年度框架供货协议,合同仅约定产品规格、供货单价、合作期限和月度结算规则,未列明年度交易总金额。B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合同上没有金额就不存在计税依据,无需按期申报,因此连续两个纳税季度均零申报,计划待年末统一结算后,再一次性申报缴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风险筛查中发现,该企业按月持续开票结算、交易体量较大,但印花税长期零申报,随即对企业开展风险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咨询:签署框架协议到底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政策要求,B企业未列明金额的框架协议并非无需申报,而应分两个环节处理:一是在书立环节,于合同签订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完成应税合同书立情况申报。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中录入合同信息,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因合同未列明金额,计税依据暂填0,此环节不产生实际应纳税额。二是在结算环节,B企业每实际结算一笔款项,应于结算所属期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再次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按当期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
◎合规建议◎
签订无金额框架协议的企业,应于签约当期及时完成书立信息报备,避免逾期申报风险。同时,企业可以建立框架合同专项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签约时间、合作单价、申报记录、每期结算金额、缴税金额等信息,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灵宝市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