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消费火热,增值税处理别出错
发布时间:2026-10-16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贾珊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6年国庆假期,全国服务消费旺盛,相关行业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9.5%,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3.6%。文旅市场持续升温的同时,景区门票、民宿住宿、露营营地、研学旅行等经营场景集中释放需求,经营主体交易频次高、收款渠道多、用工形态灵活、跨业态经营普遍,涉税合规风险不容忽视。笔者提醒相关经营者,应对照业务场景开展自查,避免因理解不准、核算不清、凭证不全等影响正常经营和纳税缴费信用。

近期,广州市天河路商圈正佳广场举办“正佳星球艺术狂欢季”活动,主题快闪、艺术表演秀、喷泉音乐会等超50场活动吸引不少游客参与。 范科丽 摄

同时经营多类业务,分别核算销售额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容易被误按交通运输服务或旅游娱乐服务申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四级主办陈天乐分析,文旅企业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不同业务对应不同税目、税率或征收率。例如,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一般适用6%税率;文创商品销售属于销售货物,一般适用13%税率;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适用9%税率;符合条件的纪念馆等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业务收入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容易出现错误适用税率、错误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尤其是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容易被误按交通运输服务或旅游娱乐服务申报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等政策进一步明确,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文旅企业往往同时经营住宿、餐饮、商品销售、不动产租赁等多项业务。这些业务适用多个档次税率,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容易发生错误适用税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甲景区运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26年10月取得以下收入:纪念馆第一道门票收入100万元,住宿服务含税收入106万元,文创商品销售含税收入113万元,商铺租赁含税收入109万元。假设甲公司当月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

甲公司如果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单独核算,则取得的100万元纪念馆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住宿服务含税收入106万元,属于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文创商品销售含税收入113万元,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商铺租赁含税收入109万元,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9%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109÷(1+9%)×9%=9(万元)。那么,甲公司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6+13+9-8=20(万元)。但甲公司如果未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免税门票收入可能无法享受免税,且其他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选择适用差额征税,须提供合规有效凭证

旅行社等常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但如果无法取得合规凭证,容易导致扣除金额不准确。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副科长李义贤表示,旅行社、研学机构、地接服务公司等常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但部分企业存在扣除凭证缺失、凭证信息与行程不一致、扣除项目超范围、差额扣除与进项税额抵扣重复享受等问题。旺季业务量大时,若未逐笔核对酒店、车队、景区、地接社等凭证,容易造成扣除金额不准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取得的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乙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26年10月收取团费106000元(含税),选择适用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乙旅行社支付酒店、交通、门票、地接社等费用共79500元(含税),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那么,乙旅行社的差额销售额=106000-79500=26500(元);不含税销售额=26500÷(1+6%)=25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25000×6%=1500(元)。上述扣除项目取得的凭证若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若其中5000元酒店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那么乙旅行社应纳增值税税额=[106000-(79500-5000)]÷(1+6%)×6%=1783.02(元)。

李义贤提醒,旅行社等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团队、线路建立差额扣除台账,逐笔记录扣除项目、金额、收款单位、凭证编号和对应行程。申报前应核对合同、行程单、付款记录和扣除凭证,确保扣除项目真实、完整、可追溯。

通过线上平台收款,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一些经营主体通过微信、支付宝、在线旅游平台等渠道收款,很可能没有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国庆期间,民宿、露营地、餐饮店、景区配套商户普遍通过微信、支付宝、在线旅游平台、小程序等渠道收款。部分经营者误以为“未开票就不用申报”或者“平台结算后再确认收入”,容易形成未开票收入少报漏报、纳税义务延迟确认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额确认和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确认销售额并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规定填入增值税申报表相应栏次,而非等待开票后再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如确属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活动必须真实、合理,并留存活动方案、公告、影像等佐证材料。若活动中同时发生销售货物、收费体验等应税交易,仍应依法计税。

例如,丙民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假设10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在线旅游平台收款:已开票住宿含税收入30900元,未开票住宿含税收入20600元,在线旅游平台取得住宿服务未开票含税收入12100元。已知该民宿适用6%的税率,假设当月无进项税额。那么,丙民宿10月全部含税销售额=30900+20600+12100=63600(元),不含税销售额=63600÷(1+6%)=60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60000×6%=3600(元)。

陈天乐提醒,通过微信、支付宝、在线旅游平台等渠道收款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对平台订单、银行流水、收银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将已消费未开票收入纳入申报。对预收房费、预收团费、预售门票等,建立明细台账,明确服务提供时间、开票安排和申报时点。对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等活动,留存活动通知、现场照片、人员签到等资料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