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甬财政农[2001]116号 
                    
                    2001-03-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